如果没有被冻结之前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房产,主要有两种执行形式,一是被冻结;二是被拍卖。不管是采取哪一种被执行形式,房产所有人都已经失去了买卖该房产的自由和权力,想卖只能等待解除被冻结之后,否则公证处也不会给予买卖公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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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没有被冻结之前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房产,主要有两种执行形式,一是被冻结;二是被拍卖。不管是采取哪一种被执行形式,房产所有人都已经失去了买卖该房产的自由和权力,想卖只能等待解除被冻结之后,否则公证处也不会给予买卖公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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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屋被冻结的需要先确定是在审理阶段被保全还是在执行阶段待执行的问题。一方婚前有债务的属于其个人债务或者其他,通常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属也是可以的。其次是涉诉房屋在离婚时的所有权,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已经涉及到案外人的都需要分情况认定。房屋系一方婚前财产的,经双方约定将财产赠与对方,房屋被解除冻结后可以再行过户,如果冻结后需执行如拍卖房屋的那证明该房屋已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视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再请求分割房屋剩余价值。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另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提示您,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有婚前财产已经混同的,分割方式双方可以约定,对于债务承担双方虽可以约定但是需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